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

作者:admin  发布时间:2018-07-04 03:07:05

组织、领导多个传销组织,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,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。   组织者、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,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,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,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。   办理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,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,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、支付费用及计酬、返利记录,视听资料,传销人员关系图,银行账户交易记录,互联网电子数据,鉴定意见等证据,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、层级数等犯罪事实。   二、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 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:   (一)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、策划、操纵作用的人员;   (二)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、协调等职责的人员;   (三)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、培训等职责的人员;